摘要
我国《矿产资源法》中民事法律机制的欠缺在矿业权的行政异化、矿业权有偿取得机制扭曲以及侵权责任设计空白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导致该局面的因素较为复杂,涉及矿产资源商品意识的缺失、物权制度对矿业权的排斥与忽略、矿产资源立法中行政权的强势传统以及来自部门法研究范式负面影响等诸多方面原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中的民事法律机制,可从把矿业权从行政许可中剥离、合理界定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不同身份以及破除部门法门户之见等方面着手。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对策"(项目编号2009C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