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规定模式已显示出弊端,尤其对某些公案量刑过重的呼声,值得我们理性地对"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以及目前的司法操作模式进行反思。为了使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适应社会的发展,应该在维持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下,规定概括性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具体数额起点由司法解释来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一个基点和每年递增的比例,让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数额起点的范围,让法官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裁量。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