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程序进行中所衍生的实体性争议,当前立法还未能给出合理的标准对执行事项和审判事项予以必要的判断、届分与衔接,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异议、复议和异议之诉的制度范式存在救济不足与诉讼依赖的缺陷,应该在重构执行权权能的前提下,以执行权中行政属性的权力行使引发的争议作为程序争议,而司法属性权力运作所生争议作为实体性争议。在所有实体争议中,根据执行权裁量行为对实体权利的影响程度,将实体争议进一步细分为近域、远域和未及领域三种类型,近域中的实体争议通过执行权的裁判职能在执行程序内部消解,而远域和未及领域中的实体争议因其关涉诉权的保护问题,应该通过诉讼予以救济。在争议机制构建方面,通过执行权裁判职能的回归、异议之诉审理程序的契合性打造、异议之诉裁判资源的配置构建实体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立案、审判及其与执行程序衔接的通道。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62-68,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