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法价值的科学发展与商事制度体系构建"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批准号为:08CFX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