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安定性是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文明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之一。安定性是诉讼中基本人权实现的基本保障。无视安定性的诉讼制度将成为一种暴虐的无序制度,正义将荡然无存。因此,抑制追诉权力以维护诉讼的法律安定性成为了必要。刑事程序的法秩序安定需要符合几个基本要求,即确定的诉争内容、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可预期性、程序理性、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结果的终结性和程序的及时性。影响我国刑事程序安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设置偏重打击犯罪。舍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调和主义,确立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应当是我们当下亟待完成的任务。只有这样,追诉的限度才能被人们接受,刑事程序的安定性也才可能得以实现。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67-71,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