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生命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以其为客体进行紧急避险,具体介绍了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条件,特别是关于紧急避险的客体和限度问题。关于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的学说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但是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和逻辑的混乱性,笔者将紧急避险分为危险共同体中的生命权冲突和非危险共同体中的生命权冲突两种情况,并且分别讨论,认为生命权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但是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并且经过一定的正当程序才能适用。
出处
《天津检察》
2013年第5期15-19,共5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