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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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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条规定与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相比,
作者 赵春雷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3年第12期62-64,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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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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