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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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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试点,这为探索建设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指明了方向.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便是取消了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作为与广大农民密切相关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虽然不属农民负担的范畴,但由于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将不适应税制改革的新要求,且与其商品属性也是相悖的,因此,探索新形势下深化水费改革非常必需.
机构地区 扬州市水利局
出处 《江苏水利》 2001年第1期42-43,共2页 Jiangsu Water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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