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长期困惑民法学界的一个疑难问题。民事责任体系自罗马法以来即建立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轨体系上。现行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也继受此项传统,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了民事责任体系的两大支柱。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保证人们绝对权的侵权法和保证动态交易安全的债权法也日益完善。而立法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问题却是积重难返,愈趋复杂。对这种竞合行为如何规制至今还是两大法系的立法者们孜孜不倦的所探索的一个问题。摆在法学家面前的道路有四:1.以侵权行为法规制;2.以契约法规制;3.以特别法规制;4.承认竞合,对侵权法与契约法的边界进行重构。但是,究竟谁是谁非,孰优孰劣,却一直莫衷一是、尘埃不落。本文拟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现代商业》
2013年第34期264-265,共2页
Modern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