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代法中,契约作为媒介交易的工具曾经一度承载并彰显着民事主体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自由和平等也由此成为近代契约的精神内涵。但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契约平等的形式结构开始走向失衡,契约也逐渐偏离自由、平等的精神内涵,并异化成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进行强制与歧视的工具。于是,为了寻求对异化契约的矫正和复归契约的自由、平等精神,实质正义成为现代契约法和契约制度的价值诉求,由此开启了对异化契约的矫正与回归之路,并实现了契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衔接。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9-102,共4页
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移植与当代抉择"(13YJA82004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苏联法对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之影响--以上世纪50年代为起点的研究"(2011M50056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