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提起公诉时,常常面临诉讼代表人缺位的困境。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以及法院可以采用拘传的强制手段,但是法律规定并不不合理,而且没有从根本上为解决诉讼代表人缺位的困境找到出路。因此,从论证诉讼单位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入手,认为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又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缺位的原因,研究了困境的解决对策;并认为法院可以采用强制措施督促单位确定诉讼代表人,单位可以用变通方式设定诉讼代表人。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第2期261-263,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