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者同志:我所在的公司开了一家产品超市,我为销售人员.,由于超市不时会发生顾客“逃单”导致无法收到货款现象,公司遂与我们所有销售人员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规定谁当班期间发生顾客“逃单”,即由当班销售人员共同瞎偿损失。我们虽很不情愿,但考虑不想因此丢掉工作而又不得不接受。一个月前。因购货顾客太多,我们一时难以顾及,又出现了顾客伺机“逃单”的情况,造成了公司1500元损失÷近日,我们领取工资时发现,每个人均被扣除了300元我们曾提出异议,但公司以“必须按合同履行”为由不予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