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水空间管理立法立足于流域水生态系统整体性的特点,从生态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视角出发,探讨流域管理立法。生态学、生态伦理学和生态正义理论是流域水空间管理立法的理论基础。目前,我国流域水空间管理立法中,有关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的高位阶立法缺位,洪泛区湿地生态保护和流域土壤板结防治等立法内容缺失,使洪水资源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流域水空间功能恢复等相关制度缺乏;经济手段如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不足,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等规定缺乏明确性和科学性。因此,我国应制定高位阶流域水空间管理立法,完善缺失内容,建立相关制度,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以及运用经济杠杆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按期间制裁机制。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62-166,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10YJAZH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