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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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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72至76条对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其中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指定居所执行的两种情形。笔者在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过程中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应对策。
作者 孔令秋
出处 《天津检察》 2013年第6期38-40,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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