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有效破解债务偿还难题,目前许多地方尝试运用以劳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提供劳动抵偿其部分或全部债务。然而,以劳抵债运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继续原来的经济债务合同关系,还是演变成劳动关系?以劳抵债过程中发生伤亡,到底属不属于工伤?最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劳抵债猝死的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6期54-56,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