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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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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兰读者:《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姚某未经许某同意,无权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给陆某,其与陆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陆某无权要求姚某将房屋过户。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6期67-6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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