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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接受热甫卡提·努热合曼辞去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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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热甫卡提·努热合曼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热甫卡提·努热合曼辞去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出处 《新疆人大》 2014年第2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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