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经历了三次修改,而最重要的修改是于1999年作出的。之前,澳门的司法机关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尚有不少事宜仍由葡萄牙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1999年之后,澳门特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设立了司法机关——法院及检察院。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设立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及检察院,构建了一个具有终审权的独立司法体系。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4期62-64,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