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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司法改革与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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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经历了三次修改,而最重要的修改是于1999年作出的。之前,澳门的司法机关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尚有不少事宜仍由葡萄牙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1999年之后,澳门特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设立了司法机关——法院及检察院。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设立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及检察院,构建了一个具有终审权的独立司法体系。
作者 胡家伟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4期62-64,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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