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1期16-23,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