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涉众范围广泛,必须重视投资者利益,经济学主张自由市场环境,要求更加注重刑法谦抑,法律概念欠周延,需要"未公开信息"弥补。在这种背景下,"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为推动惩治犯罪的精准化,将"老鼠仓"犯罪的侵害法益界定为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并对犯罪构成中的其他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在对"老鼠仓"犯罪的刑法规制中,以特殊背信罪的入罪路径更适合未来证券市场发展,客观行为中的建议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第一种行为方式加以惩罚,同时,需要反思打击犯罪中的"零容忍",而以"选择性打击"加以优化。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1期86-95,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终极控制权
大股东掏空及投资者保护"(112JY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