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本质为给付交换之债,适用民法契约附随义务理论,但因其人身性、不完全性决定了民法契约附随义务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共同构成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作用于劳动合同立法和司法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对对方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各种附随义务,但在内容以及程度上,用人单位承担的附随义务都要大于劳动者,且法定化趋势更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当适应这一趋势,将更多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的法律效果予以明确规定,以期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1期118-123,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