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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保护在用人单位设立期间的社会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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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成立以后,即便想为筹备期间的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也难以为社保机构所接收。那么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间“雇佣”的劳动者就没有社会保险权利吗?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4年第2期58-5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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