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应当固定化。"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应以《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加以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既要考虑量刑幅度,也要考虑其他情节,而且对数额标准不能"一刀切"。公安司法机关至少要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包括近亲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时间也要进一步缩短。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1期109-118,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