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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获综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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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出处 《商业会计》 2014年第3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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