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朝传统邦交关系体制下,两国一直在海难救助方面保持着良好合作和互动关系,双方都有出资救助对方海难漂流船只之义务。1882年,中朝缔结《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该章程变通了两国的传统邦交关系,并将海难救助形式与国际接轨,规定双方不再承担彼此海难漂流船的救助费用。此后,中国依然按照传统惯例救助朝鲜海难漂流船只。而朝鲜对中国海难漂流船只反应冷淡,甚至施之以抢劫。其背后原因乃是多方面的:既与中国渔民对朝鲜西海岸捕鱼业的冲击有关,也与朝鲜摆脱清朝控制的政策倾向及其社会秩序紊乱、自然灾害频发相关。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7-102,共6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清季中韩海洋民生问题交涉研究"(项目编号:14CX04016B)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清代黄海海域秩序与国际交涉研究(项目编号:1108008239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