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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企业“营改增”测算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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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把建筑业列入了试点范围,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已是大势所趋。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笔者对某公司2010年度至2012年3季度间所有纳入决算报表的76家项目单位进行了测算。一、测算原则1.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票面增值税率进行抵扣。2.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取得发票或能够取得发票的购进事项,根据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判断其纳税人性质并根据其所提供的材料(或服务),参照增值税进项税率确定可抵扣金额。
作者 赵雅君
出处 《河北企业》 2014年第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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