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油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产生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的限制,《油污司法解释》不能对我国船舶油污法律制度提供完善的法律规定而仅能做补充性规定。因此,针对目前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法律现状,参考国内外的各种立法案例,提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我国应当通过修改《海商法》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的范畴,对油污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限额、免责条件、管辖权等基本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框架性规定,以避免法律冲突。
出处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42-47,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