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形式。但是,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将其与视听资料、书证混同;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未对电子证据的范围及认定规则作详细的规定。如果这些基本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将对其实际应用造成阻碍。着眼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结合国外现行的成熟做法,从电子证据的认定这一基本问题出发,探讨我国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4年第1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