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免责书”让教育责任何处安放?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自杀免责书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不过这一免责书通常出现在保险领域,在大学新生报到的那一刻与学生签订此类免责条例则显得颇为另类.基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谈一下学校在此类问题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就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乃至自杀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 董平
出处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96-96,共1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