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积极摸索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上海自贸区的改革重点。负面清单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完善的外商认定标准。这实际上就是公司国籍制度。目前,我国公司国籍制度总体上采取绝对的成立地标准。这既不符合当今时代的潮流,也不能满足的现实需求,尤其是无法帮助《负面清单》有效预防和制止外国的规避和渗透行为。因此,全国人大可以考虑在必要的时候授权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公司法》第192条。上海自贸区可以在此基础上摸索和积累对传统标准进行改良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将该经验应用于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调整中,并循序渐进地建立"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国籍制度。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1期104-110,共7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批准号:J5110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