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指令根据交易目的将营利和职业性的活动排除在消费者概念之外,并在交易标的物的"两用(dual-use)"问题上采取对消费者概念的限制解释。相较德国法而言,欧盟指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范围作了更严格的界定。英国法的传统消费者概念与由欧盟指令转化为英国国内法而来的消费者概念一起组成了现今英国的消费者概念,即通过判断交易是否在业务过程之中来界定消费者。英国法引入了偶然性的概念,并通过交易的规律或偶然性的程度来判断该交易是否属于"在业务过程中"。德国民法典参考欧盟指令中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将消费者概念作了一体化的定义,对消费者的特性判断更多是取决于标的物私人使用和业务用的主次地位。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主体概念定义模糊,应当借鉴欧盟、英国和德国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地将法人从消费者的主体排除在外,去除"生活消费"的用语,只需指出非以营利或职业为目的即可。
出处
《中国外资》
2014年第2期4-6,共3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