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各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比较宽松。加之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优于国内仲裁的特性,当事人往往将一些本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事项,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以获得公平和独立的裁决,因此涉及到纯粹的国内争议能否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内争议,对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限制渐进性地取消。
出处
《中国外资》
2014年第2期206-207,共2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