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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还是秩序——论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之存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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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 (一)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 我国1985年制订并施行的《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该优先效力,其第42条规定,
作者 谈者 徐梁栋
出处 《中国公证》 2014年第1期47-51,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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