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作为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却在公司运营和公司法中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消费者利益难以获得有效维护。因此,必须超越以公司和股东为中心的传统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理,探求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公司法路径,促进公司、股东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为此,在我国公司发展和公司法完善的进程中,有必要在公司立法中明确其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扩张董事的信义义务至消费者,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实现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4年第1期104-109,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第48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公司法的文化解释与建构--以公司法律制度本土适应性为中心”(20100480674)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特别资助科研项目“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