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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郑某收受合作单位“回扣”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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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镇和某区任职公安分局局长期间,为了提高在职民警学历,吩咐民警郑某负责组织协调开办学历培训班工作。2008年至2011年间,上述公安分局先后与华南理工: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教育学院)合作办学。按教育学院要求,郑某分别找了某小学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所在公安分局与教育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规定,教育学院按照学员学费的25.5%返还给合作方。
出处 《广东党风》 2014年第3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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