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了期限规定,必须在60日内(不包括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没收的决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作出没收决定"的理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是指工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的批准,也有人认为必须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执法人员执行上的困惑,即行政处罚建议(包含没收非法财物)批准后,对该拟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已达60日,此时,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作出,工商机关是否需要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呢?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