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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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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基层工作经验和工作实际,笔者针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谈些具体想法: 1.报送的对象。目前,全国的市场主体构成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值大约在1:2.9左右,对于中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应该在1:5以上,如果年度报告只仅仅局限于企业,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话,显然推行年度报告制度的社会效果就大打折扣。还有为了显示公平,报送对象也应该包括个体工商户。为此,年度报告的对象应该包括在工商部门臀记各案的各类市场主体。
作者 胡祖国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4年第3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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