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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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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明确联动执法工作原则和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机制。我们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对当事人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可能面临暴力抗拒工商执法的,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同步介入协查、初查或者协助。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或者是否涉嫌犯罪难以把握的案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咨询,或者提请同级公安机关联合查办、协作查办。同时,建立了案件双向移送和线索双向传递制度、重特大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领导督办制度。
作者 候华君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4年第3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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