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格限制死刑的理性刑法理论的勃兴和司法实务中雇凶杀人死刑适用的不均衡为雇凶杀人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提出设定了前提条件。确定雇凶杀人犯罪死刑的适用对象,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身份、动机及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分工等因素。德、日刑法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造意为首的相关规定和逃避处罚的可能性决定了在雇凶杀人犯罪中一般情况下应对雇主适用死刑。在受雇人是雇凶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及存在受雇人加重刑罚的其他情况时可例外地对受雇人适用死刑。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66-69,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