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有公益性,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本文在分析国外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完善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主体应为地方政府,中央、地方和农户各分担一部分建设费用,其中地方政府应承担大部分建设费用;其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成后的管理与维修费用应由地方政府与农户共同分担;第三,进一步完善参与式灌溉管理的制度,明确"一事一议"制度筹资筹劳范围;第四,确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和管护资金来源的法律保障。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47-49,共3页
基金
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
项目编号2013lslktzijjx-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