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一类市场主体,我国一直未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肯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得在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管理争议、刑事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资格的认定比较混乱。个体工商户制度虽是我国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但其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升级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体工商户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失,我们有必要结合《婚姻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民商事法律对现有的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整合和重塑,确立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资格,简化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促进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转型。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84-87,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