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失独老年人因为代际亲情失恃和家庭结构毁坏,成为养老人群中特殊困难群体。根据我国《老年人法》第26条规定的意定监护,拓展其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设定监护人、保佐人和辅助人以及意定监护监督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运行措施、权责体系和激励措施等,从而与现行监护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失独老年人的"养老孤独"与"晚景凄凉"困惑,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后,对失独老年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国家道义义务"的改革型偿还。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00-10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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