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早已被各国(地区)立法所确认。该制度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关注,在英美法系也已成为继合同法和侵权法之后债法领域的第三大法域。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不当得利条款,但是多是原则性与概括性的。在立法上如何确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关系,既体现了立法者们乃至一个国家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定位,也深刻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与价值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明确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强化不当得利制度的实践意义。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4年第4期55-56,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