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第三人民事责任是会计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着眼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业外人士对此法律责任的研究鲜有涉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投资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储蓄外,大量的富裕资金进入证券投资领域,这种情况对会计职业有了很强的依赖性。会计职业的发展与其所提供服务的客户密切相关,对于除此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关于这个争论,学界主要存在着违约论和侵权论两种观点。笔者结合两种观点提出我国关于该民事责任的合理选择。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4年第4期61-61,68,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