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德与法自古以来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主要手段,而道德与伦理又是一对常被混用的名词,对于凭借国家强制力得以存在的司法来说,区分道德与伦理实为必要。伦理以其不同于道德的理论内涵,多角度"左右"着司法审判工作,其中,社会伦理通过内外在双重方式影响法律的制定,并以"左右"法官自由裁量的形式影响审判,司法伦理则通过程序的外表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两者合二为一地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32-34,47,共4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