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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前后“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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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局部地区扩大至全国,其中涉及"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增值税缴纳发生了巨大变化。财政部对全国试点后的会计处理还没有出台官方文件,鉴于此,试图结合相关税务文件,对"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的会计处理作出对比分析。
作者 胡小凤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第5期156-157,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
  • 2国务院.营业税暂行条例[Z].2008-11.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Z]. 2011-11.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Z]. 2011-11.
  • 5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Z].2012-7.
  •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Z].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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