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体系)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然而在理论归结与司法适用中,犯罪构成之外的规范性要素、刑事政策甚至是刑事程序都会对犯罪的实体认定产生制约、干扰甚或背离,这种犯罪认定的"一体化"及"相对化"隐性修正了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定位及逻辑架构。犯罪构成之程序向度尤应注意:在刑事立法中,诉讼制度的建构及程序规范的修改应与刑事实体法保持机能上的协调;在刑事司法中,"犯罪认定一体化"的程序边界应以罪刑法定的阈限规范之。一体化的犯罪认定体系应融入程序性要素以响应和体现定罪过程的开放性与实践性要求,可适当借鉴英美刑法犯罪认定双层次结构中的合理因素。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09-117,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