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企业利用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暂行规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的相关说明,对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和应收账款的出售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并简要分析其经济后果。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41-4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