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权实际上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予的确定公共利益(教育资源)分配的行政职权。换言之,招生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作为行政职权和行政行为,高校招生权也需要规范和约束,也需要被“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综观发达国家高校的办学经验,其成功之道就是将高校的招生权装进了招生录取的综合评价制度这个笼子里。各高校通过对报名学生的学习成绩、非智力因素及才艺特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再决定对考生的取舍。可见,对考生录取实施综合评价制度,既是规范、约束、限制高校招生权的坚固“笼子”,也是推进我国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维护招生公平公正、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