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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须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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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第三人以物抵债取得的所有权能否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云海大厦工程。2009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1700万元。发包人因资金短缺又向第三人借款3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发包人将云海大厦中部分商铺转让给第三人以抵偿全部借款及利息,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作者 王登山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4年第2期87-87,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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